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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从2014年起执行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下简称《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还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当一部分参保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
《通知》对年金缴费、年金基金投资、年金领取等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包括:
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分摊后的每月领取额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链接:
1、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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